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《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》,对食品销售环节,特别是保健食品、特殊食品的销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其中,一项关键规定引发广泛关注:保健食品不得与特殊食品、药品混放销售。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,保障消费者权益,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
保健食品作为介于普通食品与药品之间的特殊商品,其定位和功能一直备受关注。在实际销售中,部分商家为图方便或有意模糊界限,常将保健食品与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,或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混合陈列。这种做法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,使其误以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或特殊人群必需性,还可能因存储条件不当、信息混淆而带来潜在风险。
《指南》对此明确划出“红线”,要求销售者必须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保健食品,并在显著位置标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”的消费提示。保健食品的存放区域应与药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物理隔离,避免交叉污染和概念混淆。这一规定实质上强调了保健食品的“食品”根本属性,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、合理消费。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《指南》,核心在于压实食品销售者的“主体责任”。文件系统梳理了销售企业在资质管理、人员培训、进货查验、存储运输、销售过程控制、售后服务等全链条中的责任义务。对于保健食品等特定品类,还要求建立并执行更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,确保产品来源可溯、信息真实、存放合规。
《指南》的试行,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、事中管控的进一步深化。它要求销售者不仅是简单的“售卖方”,更要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主动排查风险,规范经营行为。对于消费者而言,清晰的分区销售和醒目的提示,有助于在购买时做出更清晰、更安全的选择,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购误用。
下一步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《指南》的宣传贯彻,并督促食品销售者对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。预计相关专项检查也将陆续展开,以确保新规落到实处,切实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推动保健食品市场朝着更加透明、规范、健康的方向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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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15:13:08